欧盟RoHS(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要求,即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EEE)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该指令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和工艺标准,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绿色环保的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欧盟发布最初RoHS指令版本2002/95/EC(RoHS 1.0)已于2006年7月1日实施。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1年6月8日发布新版RoHS指令2011/65/EU(RoHS 2.0)取代旧版指令2002/95/EC,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生效。随后发布指令2015/863/EU对RoHS 2.0附录II进行了修订,新增四种限制物质。至此,RoHS 2.0 的附录II限制列表中已达到10种物质。
2016年1月6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ACH是欧盟编号为1907/2006/EC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的缩写,中文名称是《化学品的注册、 评估、 授权和限制》。是欧盟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长远考虑,同时也为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竞争力, 建立的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REACH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千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多环芳烃(PAHs)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苯环的一类有机化合物。REACH法规附件17(原2005/69/EC)以及德国GS认证均对PAHs有所管控。
GS认证:2014年8月,德国技术设备及消费品委员会(ATAV)公布了标准AfPS GS 2014:01 PAK,对需要进行GS认证产品中18种多环芳烃(PAHs)的管控要求,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强制执行。
REACH法规附件17:管控轮胎填充油、轮胎产品及消费品中在正常或预期使用条件下长期或反复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持续接触或短期重复接触的任何塑料和橡胶部分8种PAHs的限量。
卤素(Halogen)是元素周期表第7(VIIA)族非金属元素,包括氟(F)、 氯(CI) 、 溴(Br)、 磺(I)及砹(At)等五种元素, 总称为卤素, 由于砹是放射性元素, 所以人们常说的卤素是指 氟 、 氯、 溴、 磺。
卤素应用于阻燃剂、 制冷剂、 溶剂、 有机化工原料、 农药杀虫剂、 漂白剂、 羊毛脱脂剂等。卤索对免疫系统有毒性、 影响内分泌系统, 影响生殖和发育, 具有致癌作用,多数卤化物属环境荷尔蒙物质。
IEC印制板材料的法规 IEC 61249-2-21规定氯<900ppm, 溴<900ppm, 氯+溴<1500ppm; 不少国际大公司相继公布无卤要求规范, 明确定义其产品内不含卤索(氯、 溴)相关物质。
欧盟包装指令94/62/EC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欧盟包装材料指令(94/62/EC) 测试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纸盒、纸箱、木框、胶卷盒、塑料袋、气泡袋、泡棉、保利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涂料、墨水、胶带、胶、束线带、标签、说明书。根据94/62/EC第十一款,包装或包装部件中的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的总含量不得超过100ppm。
WEEE指令是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 Directive的缩写,中文名为《电子与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2003年推出WEEE指令2002/96/EC 。实施WEEE指令的目的,最主要的就是防治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此外实现这些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2012年7月24日公布指令2012/19/EU取代原2002/96/EC,于2014年2月15日正式实施,同时2002/96/EC失效。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66/EC ,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并于2008年9月26日开始执行。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2013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OJ)于发布新指令2013/56/EU修订电池指令2006/66/EC。新指令于2015年7月1日生效,针对限制物质汞和镉的使用做了修改。最终2006/66/EC及2013/56/EU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所有电池和蓄电池汞含量不得超过0.0005%,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除紧急及预警系统、紧急照明设备及医疗设备) 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对于不符合此要求且在相关限制生效前已进入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库存售完为止。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是一类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累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并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生物等)能够长距离迁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
2004年,欧盟先后签署了POP议定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同年4月,欧盟颁布法规(EC) No 850/2004,开始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管控。此后,随着社会进步及技术发展,又陆续发布修订案对其进行修订。
截至目前,POPs附件I禁止清单中共计24种物质:四溴联苯醚、五溴联苯醚、六溴联苯醚、七溴联苯醚、全氟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滴滴涕、氯丹、六氯环己烷、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化茚、硫丹、六氯苯、十氯酮、艾氏剂、五氯苯、多氯联苯、灭蚁灵、毒杀芬、六溴联苯、六溴环十二烷、六氯丁二烯、多氯化萘、短链氯化石蜡。
美国加州65号提案亦称为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经美国加州居民投票表决通过,于1986年11月颁布实施,并被编纂列入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和安全法典的第6.6章25249.5~25249.14项。其宗旨是保护美国加州居民及该州的饮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导致癌症、先天缺陷或其他生殖发育危害的物质,并要求企业在出现该类物质时如实通知居民。
加州65要求政府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加州已知的可导致癌症或生殖毒性的化学品清单”,简称加州65清单,目前已经有近千种化学物质被公布。企业如有使用该清单中的物质,则必须给予“清晰且合理”的警告,否则相关企业必须用科学的数据来证明其物质浓度在消费者正常使用过程中,其摄入量小于安全港数值(safe harbor level)。
加州65针对珠宝、服装、箱包、运动垫具、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陶瓷玻璃制品、铝制炊具、自行车及其配件、电气装置和电线电缆等产品都做了规定,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产品,并对危险品的暴露场景进行列明。目前,加州65对于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管控,往往是参考已有的针对此类产品的诉讼案或和解协议,达成针对某类产品中某些物质的限值要求以及测试方法。企业在进行CP 65合规时,也应首先比对已有的此类产品的诉讼案中确定的物质管控要求,然后参考此管控来调查产品中的有害物质。